主計室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名稱並修正為「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自即日生效。Post author:klgsh160Post published:2021-12-24Post category:主計室 / 最新消息 / 校園公告請各單位印製文宣品若有涉及政策(招生)宣導部份,請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標示「廣告」並揭示本校名稱,若有免予適用情形,請於申請經費時,一併檢送 「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學免予適用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簽辦表」陳核。免予適用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簽辦表新下載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學110學年度校內科展競賽實施計畫下一篇文章110-1 【1/3-1/4高三期末考】 日程表及範圍相關內容轉知112年「大學先修課程資訊平臺」訊息2023-05-25榮譽本校體育班215簡湘玲榮獲第七屆亞洲跆拳道品勢錦標賽女子團體賽第二名!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