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規定,遙控無人機的飛行活動受到特定區域的限制,具體如下: 禁航及限航規範: 1.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內,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2.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的限制範圍,由民航局公告。 3.其他區域: 距地表高度不超過 400 呎 的區域,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公益與安全需求公告無人機活動的範圍、時間及管理事項。 若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禁止或限制無人機飛行,可提請所在地政府公告,並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 學校相關事項: 1.若學校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的需求,請考量防禦縱深及聯防機制,並於 114 年 4 月 21 日前,依照附件電子檔格式提交相關資料(請標註新增、刪除或修正)。 若無變更需求,則無須回覆。 2.提交的位置點地理座標須使用 WGS-84 世界大地測量系統,並以 度、分、秒格式標示,提供符合系統需求的 EXCEL 檔案,確保資料正確性及匯入系統時的作業效率。 3.請確保相關資訊正確,以利地方政府統整管理無人機活動區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