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10年10月22日基衛食藥貳字第1101501610號函辦理。
二、近期發現常有未成年學生為賺取零用錢,於網路平台刊登販售食品資訊,因產品未經查驗登記或未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且產品販售時疑無繁體中文標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
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六、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22條或第30條規定之行為之一者,依同法第47條第8款及第14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七、檢附食品藥物管理署宣導資料乙份,請貴校加強宣導並提醒學生知悉,以免不慎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