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訓練站)改善運動科學設備、訓練器材及場館設施,提供選手完善訓練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部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補助對象:指申請單位轄區內之訓練站。前項第一款申請單位,應就轄區內所有訓練站統一申請,並於本署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計畫及資料表件(如附件一),報本署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運動科學研究儀器及訓練器材設備:以補助對象所屬運動選手從
事專項競技訓練所需之訓練器材設備及運動科學研究儀器為限。
(二)運動訓練環境簡易修繕:以運動選手所需相關環境(包括選手宿
舍等)修繕為限。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以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單價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儀器、訓練器材設備及簡易修繕工程支出總計畫經費(包括設計規劃費、行政管理費等費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