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113年度國私立高中重點學校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改善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申請計畫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訓練站)改善運動科學設備、訓練器材及場館設施,提供選手完善訓練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部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補助對象:指申請單位轄區內之訓練站。前項第一款申請單位,應就轄區內所有訓練站統一申請,並於本署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計畫及資料表件(如附件一),報本署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運動科學研究儀器及訓練器材設備:以補助對象所屬運動選手從
    事專項競技訓練所需之訓練器材設備及運動科學研究儀器為限。
  (二)運動訓練環境簡易修繕:以運動選手所需相關環境(包括選手宿
    舍等)修繕為限。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以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單價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儀器、訓練器材設備及簡易修繕工程支出總計畫經費(包括設計規劃費、行政管理費等費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