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室函轉「國內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起點問答集」1份

一、本案係為教育部函轉「國內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起點問答集」1份, 答問集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報支具一致性基準,經以出差人搭乘之交通工具及相關必要路程計算交通費報支上限,如出差人因故有提前出發、延後返回等情形,在此上限範圍內,本誠信原則覈實報支。

(二)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因公出差搭乘高鐵,得由機關按個案實際情形,依上開規定及內部權責分工事先核定行程(自臺北車站或南港站搭乘),據以覈實報支。

(三)出差人為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由住所出發,當住所至出差地所需交通費在報支上限(由機關所在地出發)範圍內,同意依其實際所發生之費用覈實報支交通費;如超過報支上限,僅能按報支上限核銷。

(四)假日奉派出差,因故先到辦公室拿資料再出發,不得報支住所至機關間之交通費。

(五)出差人確係休假(含例假日)期間在外,臨時(無預期)奉派於該休假期間出差,得由機關視個案特殊情形,衡酌其必要性與合理性本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