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1412604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2.0 」,提供友善生育環境,並提升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被保險人及未參加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者之我國籍新生兒出生率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部,辦理機關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
保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本保險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
,且依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請領生育給付及符合發給規
定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十萬元。
(二)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
以後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
:每胎生育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補助對象分娩或早產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
四、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生育補助金額,由勞保局併同國民
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生育給付金額發給。
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得於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
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併同申請生育補助;其申請方式,得填寫申請
書或於線上向勞保局提出。
前項申請,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經勞保局審查通過後
,該局應於受理申請日之次月底前,撥入請領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
五、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要點或其他社會保險同性質補助者
,僅得擇一支給。
六、勞保局為辦理本要點補助,得查對相關資料;被保險人、請領人、相
關機關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請領人有溢領或誤領本要點生育補助者,勞保局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令請領人限期繳還。
依前項規定,應返還溢領或誤領款項之催收及轉銷呆帳,準用「國民
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及「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
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
要點」辦理。
八、對勞保局依本要點所為之審核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
九、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部依預算法編列公務預算,經立法院通過
後實施。
十、本要點所涉事項,得參照國民年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Post Views: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