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告交通部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請有駕駛汽車之教師參閱。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至第5項、第31條,交通部定自111年8月1日施行。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1 條1.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2.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 無法正常運作,未於
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3.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
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4.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5.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 由交通部定之。
第 31 條1.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
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2.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
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3.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4.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5.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6.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7.第一項、第二項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