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6932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8 條;除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條第 2 款、第 3款第 4 目、第 5 條第 2 項、第 7~9、21、29、30 條、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但書、第 3 項、第 37、40、44 條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性平法相關資訊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其中性平法第3條第3款第4目(113年3月8日施行)將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納為校園性別事件樣態之一,請教職員工應維持與學生互動之分際,避免利用權勢不對等之關係,與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產生具性或性別有關之違失行為。
  • 教育部112年8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057724號函釋,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結果「重為決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倘仍有不服,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
  • 台灣展翅協會製作「防制數位性暴力及兒少性剝削系列宣導影片」得適時於課程教學活動中運用,並向學生加強宣導適當的申訴管道及保護自我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