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並自111年2月11日起生效。

一、依教育部111年2月11日臺教學(二)字第1112800641A號函辦理。

二、請教師參酌上開事項,以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