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翰林清寒助學金辦法(校內至3/13止)

校內收件截止日期:112年3月13日放學17:00前

貳、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在學學生(不含五專生及夜校生)。

二、家庭經濟困頓確實需要幫助者。

三、申請資格(以下證明2擇1):

1. 國小、國中、高中(職)每學年度學期各項成績在60分(丙等)以上者,以上學期成績為主。

2. 「在體育、美術、音樂等領域有縣級以上有具體優異表現」者,以上學期成績為主。

參、清寒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小學生:經審核後,每名發放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國中學生:經審核後,每名發放新臺幣參仟元整。

三、高中(職)學生:經審核後,每名發放新臺幣陸仟元整。

四、本助學金國小、國中、高中(職)各階段,每人限領取一次。

肆、申請方式:

一、此助學金僅提供學校推薦申請。

二、申請者請於每年3月31日前,備妥下列申請(證明)文件,並請依下列順序裝訂後,以掛號郵寄本會受理,以郵戳為憑。

1.申請表(附件1)。

2.家庭狀況說明表(附件2)。

3.戶口名簿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貼於證件黏貼表(附件3)。

5.相關證明文件(以下證明2擇1)

5-1110年第一學期蓋學校章戳之成績單正本 【各項成績在60分(丙等)以上者】

5-2在體育、美術、音樂等領域有縣級以上或相當具體優異表現之相關證明,如獎狀、獎杯、獎牌、參賽照片、作品等影本。

6.(中)低收入戶證明、里(村)長清寒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7.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附件4)

8.學生名冊/匯款資料表(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