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2學期,全部免納學費6240元,故皆無須填寫「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148萬元以下」免學費申請表。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一)無論是否已具有特殊身分而申請費用減免,都須完成本表;請於12/23(一)13:00前,按照座號,由學藝股長統一繳回註冊組。(有申請的學生請務必填妥第2頁切結書)
(二)113學年度第2學期家庭年所得統一財稅查調採計112年度。
(三)身分或所得如有異動,但相關證明文件尚未核發,請先繳交申請表,證明文件待114年收到後再補交至註冊組。
(四)如有同時請領政府其他學雜費減免/與學雜費減免性質相當之給付/與就學費用相關之補助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提出減免申請,請務必擇優向補助較高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