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為避免非超額工友缺額長期閒置增訂: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擬移撥至其他非超額機關學校缺額,該缺額機關學校行文至原服務機關學校後,原服務機關學校應於收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回復同意與否,屆期未回復者,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