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提供各同仁參考,摘要如下:
(一)適用稅目為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之應繳稅款(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
(二)納稅義務人(個人或機關團體)補徵應繳稅款單筆或合計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詳第4條)。
(三)加計或免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每期以一個月計算,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詳第5條)。
(四)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稅務局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詳第6條)。
謹提供各同仁參考,摘要如下:
(一)適用稅目為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之應繳稅款(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
(二)納稅義務人(個人或機關團體)補徵應繳稅款單筆或合計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詳第4條)。
(三)加計或免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每期以一個月計算,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詳第5條)。
(四)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稅務局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詳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