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借教師資格: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商借期限: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 服務地點: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 商借名額:
綜合企劃科1名。 - 辦理業務: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維運及督導、教育實習經費補助等。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意者請即日起至114年6月6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專員電子信箱:wenchin@mail.moe.gov.tw,連絡電話(02)7736-6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