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臺灣銀行為建立學生正確信用觀念,請高級中等學校於學生畢業離校前,宣導就學貸款之權利義務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4月16日臺教高(四)字第1150037554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協助提醒申辦就學貸款學生,注意切實依約還款,必要時得善用各項寬緩措施,以降低逾期放款及呆帳風險,各項寬緩措施說明如下:

(一)緩繳本息部分,貸款人月收入未達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均可申請。每增加養育1名子女(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再多放寬月收入門檻1萬元。例如:養育1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6萬元以下;養育2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7萬元以下,依此類推,且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二)只繳息不還本(只繳交利息不用償還本金)部分,貸款人得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