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示)與大學合作辦理相關活動涉及學習歷程檔案不宜要求大學授予參與證明

主旨:有關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與大學合作辦理相關活動,如涉及高中學習歷程檔案之準備或充實,不宜要求大學授予參與證明,請貴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1年3月9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1260號函(副本)及本部111年4月22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1903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111年3月9日函示說明略以,配合大學考招新制推動,目前各大學均積極協助高中學生進行興趣探索及瞭解學系特色,但為避免因向學生收費或授予參與證明文件,導致學生後續報考校系衍生招生倫理問題,務請各大學確實督導校內學系及相關單位,辦理營隊或相關活動時如涉及學習歷程檔案之準備或充實,不得收費,亦不可授予參與證明方式,以避免違反招生倫理及破壞招生公信。

三、承上,本案請貴校確實配合辦理,倘所辦活動涉及高中學習歷程檔案之準備或充實,不宜要求大學授予參與證明。

四、副本抄送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督導、轉知主管高中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