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檢送微型電動二 輪車宣導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

自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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