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推動旨揭工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至本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之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學務校安組(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請符合作業原則且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6月28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