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2年2月15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20006639A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2年2月9日標準三字第1125002785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確保遙控無人機資通安全,已對各公務機關使用之資通訊產品訂定相關原則;公共工程委員會亦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增訂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專屬條款。貴校如需採購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請依以下說明辦理:
(一)學校完成汰換所使用或原採購大陸廠牌之遙控無人機,或經確認不再使用後,請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辦理註冊及註銷事宜。
(二)貴校如依採購法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及其服務(自行使用或委託法人從事),請確認符合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有關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之規定,並應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辦理遙控無人機註冊/註銷、檢驗、操作證測驗報考、能力審查、飛航活動申請等事宜,以利各主管機關查核。
三、檢附教育部體育署原函影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