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新兆福文化基金會「112年度中華嘉新體育獎學金」(校內收件至6/8)

校內收件截止日期:112年6月8日(四)放學17:00前

宗旨:本體育獎學金以獎勵具客觀標準之基礎體育運動種類(田徑、游泳)為原則。
辦法:
一、申請者限田徑、游泳兩種運動具有客觀標準之項目,每年並以申請一個獎項為限。
二、本體育獎學金分為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符合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一般組學生)、體育專業組(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及符合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學生)等5組。另設身心障礙組,凡品學兼優之身心障礙同學參加田徑、游泳運動比賽成績優異者,得分別參加各組申請(名額另計)。
三、各組名額及獎學金數額如下:
國小組20名,每名6千元;國中組20名,每名7千元;高中職組16名,每名1萬元大專組10名,每名2萬元;體育專業組10名,每名2萬元。各組名額,田徑、游泳各占一半為原則。

四、申請資格:
1. 各校在校學生,兼備下列各項條件者,均可檢附證明申請:同意書:申請人應填寫『個人保護資料使用告知暨同意書』、『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2. 111學年度上學期(111-1)成績證明:
a. 操行成績甲等以上(申請組別無操行成績者,操行成績欄免填)。
b. 學業成績乙等以上(國中組5等第9分制,比照平均70分以上)

3. 參賽成績證明:
a. 參加各縣市級以上運動會或錦標賽,田徑、游泳項目所創造之優異成績證明。
例如:大會頒發之載明運動成績之獎狀或其他有效之證明文件(為便於審核作業,請自行縮印至A4 規格,並選擇最優3件)。
b. 上項紀錄締造之規定期限:自民國111年6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止。
c. 申請以個人成績紀錄為限,團體接力項目不予審查。

五、教練獎:
凡運動教練長期努力於田徑或游泳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且能提出證明者,請檢具秩序冊或指導相關證明(附被指導選手之成績證明)、並以300字以內短文敘述指導教學經歷,作為審查之必要附件。
除個人申請外,得由中華體總、中華奧會、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運動教練協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記者協會推薦之。惟前3年度曾獲本會教練獎者,不得申請。
教練獎名額不得逾5名為原則,每名4萬元。
六、特別獎:
對田徑、游泳之學術、指導方法等,有深入研究或新發現或具實用價值,經出版著作或發表論文,受到體育界重視者。
除個人申請外,亦得由中華體總、中華奧會、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記者協會推薦之。
特別獎之名額1名,獎金從優,然每名不得逾10萬元,並得從缺。惟前3年度曾獲本會特別獎者,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