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辦理順序互調(草案)意見收集表」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年9月16日藝演字第1130002927號函辦理。

二、現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於每年3月上半月先進行團體項目比賽,接續於下半月進行個人組比賽。惟因考量部分學生以本比賽決賽個人項目成績申請「以競賽表現入學」,國中組須於3月中下旬完賽,致賽程編排難度增加,以及學生申請前開作業緊迫;另,亦有縣市建議個人項目期程調整至團體項目前,以利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入學相關作業辦理。

三、為利解決上開情形,擬將個人組調整於團體項目前,於3月上半月先進行個人項目,另接續於3月15日起辦理團體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