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本(111)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24日衛部救字第1111361391號函,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衛生福利部辦理;運用單位為衛生福利部所屬機關、機構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衛生福利部彙辦。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俾憑辦理。

三、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併行,建議以線上作業申請。紙本申請作業流程、線上申請作業流程及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

四、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諒達),請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開立。

五、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附件。

六、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1)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七、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八、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請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本(111)年7月31日前完成線上作業,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本署,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另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1年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本署(e-3168@mail.k12ea.gov.tw)並致電承辦人確認。

九、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十、檢附原函影本、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申請服務獎勵線上作業流程、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獎勵事蹟表及111年「志願服務獎勵」申請及審查注意事項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