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室行政院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並自110年1月11日生效

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各機關支付款項,取得之支出憑證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除要點另有規定外,免由經手人簽名。
2為簡化結報作業,各機關支付員工待遇、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所編製之各類表單(或清冊),免列示職稱、等級之文字,僅須填明受領人之姓名、應領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