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112學年度第1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

設籍彰化縣滿6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本獎學金:(5000元)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三)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成績條件: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操性成績80分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檢附文件,9/27(三)17:00前送註冊組辦理
申請書一份。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高一生繳送國中畢業成績)
低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書面證明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