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政部移民署「110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系統於111年2月14日至同年3月14日,開放受理報名作業

新住民子女:
1.申請獎項:
(1)總統教育獎勵金。
(2)特殊才能獎勵金。
(3)優秀獎學金。
(4)清寒助學金。
2.申請條件:
(1)總統教育獎勵金:經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且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或持教育部對外公告之名單者。
(2)特殊才能獎勵金:
最近 3 年內(108、109 或 110 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擇一申請,但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A.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性(含亞洲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
B.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8 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
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C.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D.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名者。
E.108 或 109 學年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10 學年度申請時,不得重複持 108及 109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再次報名,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3)優秀獎學金
A.國小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
B.國中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
C.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 分以上。
D.大專院校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
E.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
(4)清寒助學金
A.國小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
B.國中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70 分以上。
C.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 分以上。
D.大專院校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E.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