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113學年度第2學期就讀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期間:自開學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三、申請時,須檢附以下文件(含申請辦法第五條所列文件):

  1. 獎學金申請表1份(附表1)。
  2. 申請名冊各1份(附表2)。
  3. 113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證明書1份。
  4. 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5. 清寒證明文件1份,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6.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份。
  7. 德行成績 (無此項成績者以獎懲、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