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6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1.學業成績75分。
2.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3.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檢附文件:
申請書,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設籍澎湖縣之證明(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