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學年度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校內4/8止)

本獎學金適用之對象:

(一)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學校業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定招收計畫,並自境外招收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外國學生,但不包括國中階段已在臺就讀之外國學生。另申請對象不包括僑生。

(二)香港澳門學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獎學金項目及基準:

(一)入學獎學金: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

(二)學期獎學金:自第二學期起,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至三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功過相抵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每人每學期1萬元。

(三)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學業成績及格分數如下:

1、外國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年級以40分為及格,二年級以50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60分為及格。

2、香港澳門學生:依上開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60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