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強化文藝性及各社團的藝文動能,帶動校園寫作風氣,鼓勵學生校園紙本刊物出版,特訂定旨揭實施計畫。
二、為達上開目的,旨案補助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園刊物印製費,辦理期程為115年2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其補助基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業務費」項目為準,每校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則。
三、相關注意事項如下,請學校配合辦理:
(一)申請作業期程:請於114年12月17日(星期三)前將申請表及相關附件(附件1-5)寄送至收件單位彙整(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核結作業期程:受補助之學校應於115年9月30日(星期三)前,請將全篇刊物PDF檔、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表函報本署辦理後續核結作業,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暨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收件單位:國立竹東高級中學學務處(310306新竹縣竹東鎮大林路2號,聯絡人:曾先生03-5962024分機314)。
(四)有關經費申請表填寫應參照表件範例依規定詳實編列,並符合旨案補助計畫內涵,說明應避免過於簡略,以利後續審查作業。本補助案經審查核定後,若學校執行率未達80%應敘明原因,且賸餘款及未執行項目款項應予繳回,爰請學校依實際需求與狀況審慎填寫。
(五)請受補助之學校於成果表(計畫附件4)填寫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提報優先建立之人權指標「經學校審查校刊後,要求刪除或修改內容之件數」。
(六)另請私立學校(國立學校免填)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於申請資料(如計畫附件5)檢附本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依法令規章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