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生依「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推薦或保送大學之相關申請程序案,如說明,請查照。

旨:有關學生依「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推薦或保送大學之相關申請程序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2年3月28日召開之「參加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大學)」申請程序及書面格式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第3條及第4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且符合入學規定者,得依規定申請依其志願保送或推薦升入大學就讀。

(二)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符合前4條規定而申請升學優待之應屆畢業生,應於符合資格後2個月內,檢具畢業證(明)書影本或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影本、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歷年成績單正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一)高級中等學校……,由其就讀學校報請本部辦理。(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報請本部辦理。二、國際科學展覽:(一)高級中等學校……,由其就讀學校送請國內主辦單位核轉本部辦理。(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送請國內主辦單位和轉本部辦理。」

(三)第7條第2項規定:「學生於非屬畢業之學年度符合前四條規定者,其申請升學優待,應於畢業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2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第7條第3項規定:「前2項應檢具之畢業證(明)書,於學生未畢業前,以在學證明書代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代之。」

(五)第7條第4項規定:「學生依前4條及前3項規定申請升學優待時,應就其升學之志願予以排序;其提出申請時,同時符合2種以上申請資格者,應將其依不同資格而申請之升學志願予以排序;經向本部申請後,不得申請變更、增補志願或變更其排序;其經2個以上志願學校錄取者,以排序在前之學校優先錄取。」

(六)第7條第5項規定:「經本部審查符合保送升學規定之學生,除申請保送大學醫學系者,各大學得另定規定予以審查外,學校應予接受。」

三、旨案自112年5月1日起執行,申請程序及相關期程如下:

(一)不涉及審查(保送非醫學系)者:採隨到隨審。

(二)涉及審查(推薦各學系及保送醫學系)者,每年審查期程:

1、第1次審查:

(1)申請單位於11月2日前函送本部。

(2)本部於11月16日前函送大學。

(3)大學於11月30日前函復本部審查結果。

2、第2次審查:

(1)申請單位於4月2日前函送本部。

(2)本部於4月16日前函送大學。

(3)大學於4月30日前函復本部審查結果。

3、第3次審查:

(1)申請單位於8月13日前函送本部。

(2)本部於8月27日前函送大學。

(3)大學於9月10日前函復本部審查結果。

四、依據本辦法第7項第1條規定,上開「申請單位」,依學生參賽項目及學籍種類,分別指學生就讀學校、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及各地方政府。

五、檢附「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申請表(具高中學籍及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