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部前以110年9月24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00118366號函頒首揭注意事項,並於110年10月22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00143806號函修正,合先敘明。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8日「宣布自11月2日至11月15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新聞稿相關措施及規定調整,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4條「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防疫管理措施」部分規定,修正內容請詳閱「修正規定對照表」。
三、請持續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防疫規定,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另本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