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截止日期:113年6月5日(三)放學17:00前
宗旨:本體育獎學金以獎勵具客觀標準之田徑、游泳運動種類為原則。
辦法:
一、本體育獎學金分為學生獎學金、教練獎、及特別獎三大項。
二、本獎項獎勵項目限於具有客觀標準之田徑、游泳兩種運動項目,且申請者每年以申請一種運動獎項為限。
三、學生獎學金: 高中職組: 16名,每名1萬元 (名額,田徑、游泳 各占一半為原則)
另設身心障礙組,凡品學兼優之身心障礙同學參加田徑、游泳運動比賽成績優異者,得分別參加各組申請(名額另計)
- 申請資格:
各校在校學生,兼備下列各項條件者,均可檢附證明申請:
(1)112學年度上學期(112-1)學業及操行成績:
a. 學業成績乙等以上(國中組5等第9分制,比照平均70分以上)
b. 操行成績甲等以上(申請組別無操行成績者,操行成績欄免填)。
(2)參賽成績:
a. 參加各縣市級以上運動會或錦標賽,田徑、游泳項目所創造之優異成績。
b. 上項紀錄締造之規定期限:自民國112年6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止。
c. 申請以個人成績紀錄為限,團體接力項目不予審查。 - 教練獎:
- 凡運動教練長期努力於田徑或游泳運動之教學指導,有優異成果且能提出證明者,請檢具以下文件申請
(1) 秩序冊或指導相關證明(附被指導選手之成績證明)
(2) 300字以內短文敘述指導教學經歷。 - 除個人申請外,得由中華體總、中華奧會、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運動教練學會或中華台北體育運動記者協會推薦之。
惟前3年度曾獲本會教練獎者,不得申請。 - 教練獎名額以不逾5名為原則,每名4萬元。
特別獎: - 凡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1)對田徑、游泳之學術、指導方法等,有深入研究或新發現或具實用價值,經出版著作或發表論文,受到體育界重視者。
(2)對田徑或游泳運動之發展有持續且卓著之貢獻者。 - 除個人申請外,亦得由中華體總、中華奧會、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運動教練學會、中華台北體育運動記者協會、或本基金會審查委員推薦之,經審查委員會議票決選出。
- 特別獎之名額1名,獎金從優,然每名不得逾10萬元,並得從缺。惟前3年度曾獲本會特別獎者,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