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教育部113年1月3日臺教資通字第1122705438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1月28日院授發協字第1122002626號函辦理,並檢附第七點修正規定、第七點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第七點附件一修正對照表。

二、旨揭修正係依行政院112年9月25日召開之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第九次會議)決議辦理,增訂一般個資外洩案件之行政調查期限,爰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第七點,明定一般個資外洩案件之行政調查應於三個月內調查完成,若有延期之必要,得經資通安全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延期三個月,並配合修正附件一。